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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是如何對待精神病人的?有精神病院嗎?精神病院的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做得好的國家采取的政策是:大部分治療費用由公費承擔,對患者家屬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或稅收減免。鼓勵和資助非政府力量的參與。

美國在精神病人問題上采用的非自願監管制度設計。對於非臨時性治療,法院需要舉行聽證會。在大多數州,短期監管需要警察和心理健康專家進行精神病評估。如果有人需要住院更長時間,應該由法院下令。監管通常是有時間限制的,需要在固定的時間點重新評估。

英國於1959年頒布了《精神衛生法》,規定對精神病人的治療和處理應遵循自願原則。鼓勵精神病人自願住院,對強制住院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時限。

精神病人犯罪大多采取疾病無罪原則,但目前最好的制度是疾病有罪原則,可以避免利用精神疾病逃避法律制裁。(這裏所說的精神病人,是指能夠造成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嚴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等。).需要住院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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