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條。依法登記或者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滿兩年的社會組織,申請公開募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章程建立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使董事會能夠有效決策,負責人的任職符合相關規定,董事會成員和負責人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二)董事會成員中來自同壹機構和相互之間有關聯關系的機構的不超過三分之壹,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3)董事會成員中中國大陸人不超過三分之壹,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大陸人;
(四)秘書長應當專職,主席(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壹人兼任,並有與本慈善組織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設有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的監事會;
(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七)按照規定參加社會組織評價,評價結果為3A以上的;
(八)申請時未列入異常名錄的;
(九)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前兩年,未因違反社會團體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