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未及時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報告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