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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時未履行疏散義務的處罰。

法律解析:根據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但該場所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習的消防安全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未盡到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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