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和義務以及被監管人員的義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隱瞞。
2、公開事務的義務制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應當公開。根據調查結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布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3.移交罪犯的義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改變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未經更正或股東大會批準改變用途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