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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成員三人以上的邪教組織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二人以上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的最新刑期規定如下:

1.組織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新罪成立組織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邪教組織是指假借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成立,神化首要分子,迷惑、欺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制造、傳播迷信邪說,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1款。

發展邪教組織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處罰是對本罪的加重處罰,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是因為行為人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犯罪。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或發展成員;

(二)與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勾結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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