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教師對學生進行身體上的懲罰,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出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胡子、撕扯嘴巴等。變相體罰是指以其他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身心懲罰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作業過多、在臉上寫字、挖苦、辱罵、暴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體罰是壹種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通過對違反紀律的學生造成身體上的痛苦來懲罰他們。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廢除體罰和變相體罰。比如教育法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規定“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的”,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
法律依據:《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二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和紀律處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2)超出正常限度的懲罰,反復模仿,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以及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如故意隔離;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