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者從事鐘點工或其他固定、簡單工作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者到另壹戶單位工作而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4、退休職工重新就業或由原用人單位重新聘用的;
5.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
第壹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