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10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公司領導對員工的虐待,無論是無故的還是有原因的,都是對員工人格尊嚴的損害,是對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侵犯。員工有權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要求侵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但作為社會的壹員,我們在做任何工作的時候,都要學會不卑不亢,以平和的心態合理溝通,兵來將擋,才能讓我們在職場上越來越成功。老板侮辱員工只要符合侮辱的條件就是有罪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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