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單位可以隨意扣工資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薪酬獎懲制度屬於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規章制度。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對公司員工沒有約束力。用這樣的規章制度克扣員工工資是不符合法律的。壹是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不明確,導致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四、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客觀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規定,醫療期內,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