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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

全面正確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其含義包括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或那個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或不信仰過去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平等原則也要求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受歧視。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壹項權利制度,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和宗教儀式自由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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