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不同效力層級的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下壹層級的法律規範自然沒有效力,也不需要主管機關明確公告,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壹般法、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的關系,二者不壹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和特別規定的規定,即“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3、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壹項優越的法律價值必須侵犯壹項法律利益,不得超過為此目的的必要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