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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溯及力的名詞解釋是什麽?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適用則具有溯及力;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壹般情況下,我國法律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壹般原則,因為法律不能要求人們遵守尚未制定的法律規範。但是,當法律的規定是為了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維護公民的權益時,法律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原則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采取不同的原則,可以概括為:

(1)按照舊的原則,也就是新法在生效之前,對任何行為都沒有溯及力。

(2)新原則,即新法適用於生效前尚未審理或判決尚未確定的壹切行為,具有溯及力。

(3)新罪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按舊法處理。

(4)舊的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處理。

上述原則,從舊到輕,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符合實際需要,為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用,我國刑法也是如此。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法律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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