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義務又稱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做壹定行為(作為)的義務。例如交付財產的義務。積極義務是由命令性規則規定的,人們必須或應該做某些行為。消極義務,也稱為不作為義務,是由禁止性規則規定的,禁止人們做某些行為。
法律義務定義的要點如下:
1.法律義務是壹種思想現象,是對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要求。
2.法律義務作為壹種行為要求,表面上由法律規則規定。
3.法律義務作為壹種行為要求,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法律主體提出的。
4.法律義務之所以代表社會和國家的要求,是因為規定義務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個人(法律主體)關於要求個人在壹定條件下做(或不做)特定行為的預先約定。
5.法律義務有時與權利人的權利是對稱的。此時,法律義務在實踐中是應權利人的要求而履行的。但是,並不意味著權利人必須提出請求才有法律義務。即使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也不能排除債務人的義務。
6.社會和國家對義務人提出要求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義務人做出與義務相反的行為選擇時,對他人、社會或國家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害,且不損害其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