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補充規定》第三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漢族男女與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男女結婚的,漢族壹方的年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強烈主張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結婚。
第五條不同民族的男女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歸屬由父母決定。
擴展數據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第六條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原則,制定變通規定,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第七條違反本補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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