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第二條除另有規定外,出口商可在貨物申報出口並進行財務核算後,持有關單證報當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其他執業手續,並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授予出口經營資格,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其中,個人(含外國人)是指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上述特定退(免)稅企業和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第三條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範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核、調查、審批、退庫、轉庫等崗位,並建立崗位責任制。如果壹個人因為人員少而需要更多的崗位,人員編制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