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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仲裁和濰坊商事調解中心是什麽關系?

1、調解、仲裁、訴訟三者相互聯系:作為壹種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它們相輔相成,相互並存,又各自獨立,有其相對獨特的調整機制。它們是現代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成員自由選擇解決民事糾紛提供了多種途徑和方法。

2.調解、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在於: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說服,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促成雙方當事人解決矛盾的活動;仲裁是通過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來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方將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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