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強制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日期不計算在刑期內。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應當執行有期徒刑,羈押之日不計入刑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勞改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的減刑有下列情形: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如下: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壹次或者多次減刑,無期徒刑罪犯的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具體量刑要根據實際情況。有問題可以聯系我或者我們律師事務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