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部〔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勞動部〔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仍然有效。

勞動部[1996]354號通知已廢止,被新《勞動合同法》取代,不再適用(自然廢止)。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65438日正式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本法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65438+2007年2月29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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