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第六條奏唱國歌應當符合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樂譜,不得以損害國歌尊嚴的形式進行。
第八條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者變相用於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葬禮活動等不適當場合,不得用作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
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的方式演奏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所有公民和組織都應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