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建築立面整治管理辦法》。
第五條建築立面改造必須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城市景觀控制性規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確定的歷史文物保護區,也必須符合文物保護專項保護規劃的規定。
第六條建築立面裝修的下列行為不予批準:
(壹)不符合地區風貌控制規劃,且與周圍環境極不協調的;
(二)增加建築面積;
(三)占用公共空間;
(四)改變建築功能;
(五)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超越申請人房屋所有權的;
(六)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改變建築承重結構的;
(七)室外空調暴露在街道上的;
(八)陽臺臨街不符合城市規劃改造的;
(九)在外墻上使用油漆;
(十)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第七條建築立面改造確需超出申請人房屋使用權、所有權部分的,必須征得相關產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