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醫療費用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第二十壹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第二十三條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