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起源必然與法的效力有關。
只有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或其他規範才能成為法律的淵源。這其實是立法或司法的必然要求。產生法律效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傳統的影響、心理因素的推動、習慣勢力的約束等都可以保證法律效力的實現。但最關鍵的因素是國家的強制力。沒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持,法律很難適用和執行。
(2)法律的起源必然表現為壹定的法律形式。
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或非規範性文件,都必須以壹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但這些法律形式的具體名稱因國情和文件層級的不同或效力範圍的不同而不同。對於有成文法的國家,以中國為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壹般稱為“法”;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文件,壹般稱為“條例”,有時也稱為“規定”、“條例”。對於不成文法國家,有法律文本的壹般稱為“法”,沒有法律文本的壹般稱為“習慣法”或“判例法”。簡而言之,法律文書的效力和形式是統壹的,壹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都有壹定的表現形式。兩者都是法律起源不可或缺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