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按規定時間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地點。
在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收集、貯存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運企業收運,並運送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