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起源,即法是根植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還是上帝、君主或人民的意誌;可以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即法律的各種具體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可以指法律效力的來源,即法律源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主體,源於什麽樣的立法機關或其他主體;可以指法律的物質來源,即形成法律的物質來源是來自成文法,還是來自政策、習慣、宗教、禮儀、道德、法律或理論、學說;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國家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