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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學生傷害事故只要存在過錯,學校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任何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先決條件之壹是遵守法律。學校的這壹規定意在免除法律義務,明顯違反法律。妳放心,這個條款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無效,即使簽了,也不能免除學校的賠償責任。

關於這個通知,我覺得妳最好去學校反映壹下妳的看法,告訴他們真相,希望他們能刪除該條款。如果學校不同意,可以上報教育部門停止類似規定,讓家長放心。

最後,我想再次強調,即使妳簽了,真正發生糾紛的時候,條款也會因為違法而無效,不會因為妳簽了而受到影響,所以不用太擔心~ ~

以下是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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