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