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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實施及其特征

法律分析:法律的執行,簡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包括法律的適用。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權力、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故常稱為行政執法。壹是執法主體特定。在我國,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政府所屬部門。二是執法內容廣泛。現代社會,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復雜,行政執法的範圍越來越廣泛。第三,執法有主動權。因為執法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壹般采取積極的行動,沒有行政相對人意誌的表達。第四,執法活動是單方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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