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的覆蓋面和適應性必然有壹定的限度。法律作為壹種規範,其內容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定性,制定後具有壹定的穩定性。法律不能不停地改,否則就失去了權威性和確定性。然而,它所要處理的現實生活是具體的、變化的、多變的。因此,不可能有壹個事先包含社會生活所有事實的無縫代碼。例如,許多落後的農村地區嚴重重男輕女。基於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禁止胎兒性別鑒定”,防止人為因素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調。但由於對“胎兒性別鑒定”的責任和後果沒有規定,壹些不法之徒借助儀器設備從事胎兒鑒定活動,造成男女比例嚴重失衡。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後來補充了刑法,對“胎兒性別鑒定”的行為進行了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