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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

法律解析: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決定不將犯罪嫌疑人提請人民法院審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種不起訴情形之壹。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廉價起訴原則放棄自己的訴權而決定不起訴的。實質上,法定不起訴是指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構成犯罪,而酌定不起訴是指有犯罪事實但情節較輕,因此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法定不起訴的情況下,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需要賠償。但在酌定不起訴的情況下,對他人造成的損害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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