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五條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司法職責負責,並對其職責範圍內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審判違法責任。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依照法律和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