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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傾向性

1.

權力的主觀化少數法官隨意或為個人目的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的人不認真學習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不理解其內涵,就想當然地辦案;有些人對案件了解不透徹,不研究分析案情,先入為主,憑經驗辦案,把司法權當成個人的私權,根本意識不到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

2.

權力壟斷少數法官片面理解法官單獨審理案件的規定,認為只要是單獨審理或者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就不需要監督管理。有的法官在辦案時只考慮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有些人既不考慮社會效果,也不考慮法律效果,更不考慮兩者的最佳結合。而是他們狂妄自大,唯我獨尊,導致當事人不斷投訴上訪。結果他們不但沒有解決矛盾,反而增加了新的矛盾。原因是無政府主義的影響。這種壟斷權力和監管權力的喪失,最終會導致災難。

3.

權力的饋贈中國有個成語叫“禮尚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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