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人的善,是壹種自發的道德情感。
良知來自道德反思。
第二,法官的良心
是指與法官職業責任相適應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識。
是對其法官職業責任、職業義務、職業責任的自覺意識。法官的職業良知是人文關懷和司法責任的內在體現。
第三,司法良心與司法公正
司法良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官的理性認識和思維方式。壹個沒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很容易被欲望和利益所充斥。
1.司法良心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礎。
壹個缺乏職業良知的法官,根本談不上什麽職業道德。司法良心是法官作為司法判斷主體的法律職業良心。法官只有具備司法良知,才能憑借對法律正當性、合法性的認識和理解,以及自身的生活經歷、法律經驗和自我反思,來判斷案件的好壞,積極維護司法公正。
2.司法良心是司法權的內在制約。
司法權直接決定人的生死、利益和尊嚴,不能有絲毫麻痹和放縱。正是因為良心的驅使,法官才會有超越壹般職業的責任感和道德感。壹個缺乏良知的法官,會對正義的事業三心二意,對人民的疾苦充耳不聞。
3.司法良心是司法智慧的組成部分。
良心是法官內在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的專業能力當然重要。但是,如果缺乏司法良知,司法智慧就會成為壹種牟利的技能,甚至會給司法公正帶來致命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