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二)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
(三)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四)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主要區別在於,執行局是普通法院的協助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處理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擴大法官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準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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