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沒有權威,沒有有效意義,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
1.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或者嚴重違法(例如要求從事違法犯罪行為);(2)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行政主體無權,類型超越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三)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或者要求從事客觀上不可能的行為的;(4)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2.有效性:(1)無效行政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2)相對人不受其約束,可以決定不履行其設定的義務;(三)行政機關不得執行。(4)沒有追訴時效。
3.後果:(1)相對人可以隨時請求主管機關宣告其無效;(2)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宣布無效(有權更正的機關包括制定機關、復議機關、法院和真正的主管機關);(3)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無效行政處罰的特殊要件:(1)沒有法律依據;(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三)當場收繳罰款的,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四)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出具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處罰的機關、依據、程序合法。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