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郵寄送達判決書的,以郵局回執反饋為準。即當事人或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員簽收的,該簽收具有法律效力,判決在上訴期後生效,無論當事人是否實際看到判決書。最高法院關於郵政的相關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送達: (壹)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二)收件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四)由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五)由受送達人指定的收件人簽收;(六)收件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簽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形式的歧視都是被禁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