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徽既是人民法院的標誌,也是法官的身份象征,體現了法官應當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全社會公平正義的深刻比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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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佩戴法院專用證章位置和要求的通知》(2006 54 38+8月8日法司字[2006 54 38+0]59號)規定,法官在穿著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時,應當佩戴法徽作為身份標誌。
1.法官(包括書記員)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厘米的徽章。
2.法官(包括書記員)在其他場合履行職責需要證明身份時,應當佩戴2.5厘米的胸卡。
3.在非審判活動中需要佩戴徽章的,應當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並作出相關規定。
4.穿春秋裝、冬裝時,以不被衣領遮住為準,5厘米胸章應佩戴在胸袋上緣;2.5厘米的徽章佩戴在西裝的插花眼上。
5.穿夏裝時,胸袋上緣佩戴5厘米和2.5厘米的徽章。
6.不同季節的試制服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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