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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憲法是新中國的哪部憲法?

1982憲法是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

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通常規定壹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它是其他立法工作的基礎。

憲法的作用:

1.保證國家權力的有效運行,規範和制約國家權力。憲法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的軌道上有效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的缺位、越位和錯位;

2.確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是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的確認和有效的保障;

3.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壹種是由憲法規定和調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解器和安全閥,對於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憲法實施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實施憲法的活動。這些機構被要求在其活動程序和方法中嚴格執行憲法的規定,還被要求在建立各種制度的過程中組織其他國家機關並嚴格遵守憲法的規定。

遵守憲法是指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照憲法的規定從事各種活動。遵守憲法是實施憲法的最基本要求和最基本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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