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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給欺詐定性

法律解析: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第壹,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第二,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第三,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第四,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詐騙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應當立案追訴。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是3000元至1萬元、3萬元。至於“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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