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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關於地下停車位的規定

2021民法中的地下停車位如下:

居住區地下人防停車位屬於居住區人防工程修建的、非戰時作為人防工程停車使用的停車位,地下室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人民防空停車位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所有。這種車位可以不辦理房產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車位產權期限與商品房相同,車位產權期限為70年。車位產權作為產權證發放後,沒有時間限制,但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有使用年限限制,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壹致。所以要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其土地使用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276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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