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和模糊。它沒有事先設定明確具體的假設,也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它只是對行為或判斷設定了壹些壹般性的要求或標準,而沒有直接告訴如何實現或達到這些要求或標準,因此在適用時有更大的空間供法官靈活選擇和適用。
2、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而具體的,它側重於主體行為和* * * *的各種條件(情況);其具體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中的“自由裁量權”。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
1.法律原則對人類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總結出來的對某壹種行為、某壹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律體系的共同價值,具有宏觀指導意義,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更廣。
2、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它們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
第三,角色不同
1,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和規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規則的來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缺陷和局限性,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
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引導,既能保證個案的個體正義,避免剛性適用法律規則可能導致的實體不公,又能使法律體系具有壹定的彈性張力,更大程度上保持法律規則的穩定和穩固。
2.法律規則比法律原則更明顯,即與原則相比,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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