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義務: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應當在生活和物質上互相幫助。
2.配偶壹方患病,另壹方必須照顧或送醫院治療,並承擔相應的醫療、護理費用。
3.當配偶壹方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時,另壹方有權利和義務成為法定監護人。
這種法定義務的內容當然包括夫妻之間的互助義務。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壹方配偶面臨死亡威脅,另壹方配偶知道並有救助的可能時,應當確認另壹方配偶有給予救助的義務。從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和道德水平來說,這樣的理解和認定應該說是合理的,完全可以成為壹種法律上的“常識、常理、套路”。不履行義務,情節惡劣的,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但是根據妳提供的信息,如果丈夫真的不知情,在法律上並沒有具體的預防和救助義務,所以我們對這種行為的道德譴責並不能上升到刑法的層面來進行處罰。那麽他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更不用說去坐牢。雖然他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我相信,即使他沒心沒肺,也會因為自己的不忠,導致曾經深愛的人自殺,而感到後悔和內心的愧疚。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