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車輛罪客觀上應達到“足以”掀翻車輛的危險。如果已經發生傾覆、破壞的嚴重後果,結果會加重。不要想的太復雜。。按常理來說,輪胎被偷了,車還能發動嗎?不會構成侵害公眾安全的對象~但是如果是盜竊或者破壞汽車剎車片,客觀上足以產生翻車的後果,那就不壹樣了!妳的意思很明確,但是在給行為人定罪的時候要保持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如果行為人是故意偷輪胎的,應該是盜竊罪,因為客觀上不能發生危害公眾安全的後果。同理,如果故意毀壞財物,就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等。既然本罪沒有犯罪未遂,那麽如果統壹本罪,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罰豈不是對被告人非常不利?當然,還有壹種可能,為了故意危害公眾的安全,要拿走臨時停放的汽車的輪胎。這屬於後果不可能性。因為行為不可能達到“足以推翻”的結果。也不宜認定此罪。犯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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