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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不可轉讓的財產有哪些?

妳好!

1,禁止流通的財產

流通,又稱通融,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流通的東西,大部分是流通。信托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這包括全民所有的森林、溪流和礦藏等自然資源,軍用武器、彈藥和淫穢物品。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因為這類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被控制,所以不允許流通(包括土地所有權和毒品)。以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作為擔保,不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達不到擔保的目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擔保。

2.不可轉讓的財產

法律、法規已經限制的產權,有關人員不得轉讓。如果* * *有財產;設定抵押或質押財產;受司法保護的財產;《公司法》對發起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根據合同性質和合同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所有權仍有爭議的財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

3.流通受限的財產

限制流通的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流通或者依法需要經過批準的財產,如黃金、白銀、文物、采礦權、境內外匯、某壹等級的文物等。以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擔保的,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但設立擔保並實現債權時,應當按照限制流通的規定辦理。比如用采礦權設定擔保,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審批;以金銀(不含金銀飾品)或者文物作抵押的,實現債權時,應當將金銀交售給有關銀行,文物交售給文物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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