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1987 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技術合同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出臺了壹批配套法規,對促進流通領域知識商品的交換,促進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發揮了關鍵作用。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我國科技領域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確立了科學技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規定了國家促進科技進步的原則、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黨和國家關於科技進步的正確意見和政策上升為法律,作為我國科技進步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條
科技進步工作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持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碳中和目標,催生發展新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