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場所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壹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殯葬活動,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並處制造、銷售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制造、銷售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殯葬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