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某廠45歲機關幹部龔某因胃癌住院治療後出院(親屬怕其情緒波動,未告知真實病情),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經推薦,龔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壽保險,並辦理了相關手續。在填寫保險單的時候,我沒有聲明我得了癌癥的事實。2002年5月,龔病情復發,經治療無效死亡。龔的妻子作為指定受益人到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查驗並提交相關證明時發現,龔的病史中寫明自己患有癌癥,做過手術,因此拒賠保險金。龔的妻子辯稱,丈夫不知道自己患的是什麽病,沒有違反告知義務,因此雙方發生爭執。保險公司該怎麽辦?
在這種情況下,龔並不知道自己得了胃癌。僅僅從他沒有申報自己得了胃癌這壹點來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龔不可能不知道幾個月前他住院並做了手術的事實(這個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他沒有說明。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此。因為根據保險法的壹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的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不是對觀點的準確陳述。並不嚴格要求申請人的信息完全準確,只要在申請人的認知範圍內盡可能履行了這壹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真的不知道自己患的是什麽病,如果他對自己的病情做了感性的陳述,雖然這個陳述可能不符合事實(比如他得了胃癌,家屬好心告訴他有胃病,並且聲明自己有胃病),但他在履行義務上絕對是無懈可擊的, 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者謊報有關醫療或者治療的事實,就犯了沒有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罪,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良後果。 保險公司有合法的理由拒絕賠償。因此,保險人取得了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