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是指持票人以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某種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在票據背面或者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背書根據目的不同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非轉讓背書是指他人行使特定票據權利,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背書都應記錄在案,票據也應交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二十七條* * *持票人可以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壹條* * *背書轉讓的票據,應當連續背書。持票人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匯票權利;未經背書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匯票,應當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連續背書,是指在匯票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和承兌匯票的被背書人的簽名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