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在現代漢語中是懲罰和警戒的意思。懲罰性賠償是國家為實現威懾和制裁功能而實施的壹種再分配機制。它是侵權人根據過錯程度和損害情節,向被侵權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害金額的賠償制度。在民事侵權責任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民事侵權責任領域的壹項特殊制度,在爭議和質疑的環境中不斷發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性質,在不同的法域有很多理論觀點和不同的理解,包括私法性質、形式程序、公法、經濟法等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立法創設,使得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在廣義概念下形成了補償性賠償(狹義侵權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二元分立賠償體系。理論上,界定懲罰性賠償法律性質的困境集中表現在懲罰性賠償與傳統侵權責任制度的不相容性,以及與公法處罰的交叉與交織。懲罰性賠償之所以呈現似是而非的性質,主要是由於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和功能。私法制度承載著制度的外在表現,而公法的懲罰和威懾功能才真正體現了制度的本質。因此,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壹項專門的私法制度,具有公法介入私法領域的功能。該制度具有公法和私法制度的混合性質,是傳統民事責任的有益補充,具有制裁對法律後果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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