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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和拘留令的區別。

拘留證和拘留證的區別,在刑事訴訟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果。

拘留證是傳喚被告人或證人出庭作證的文書,拘留證是拘留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文書。拘留證涉及法院訴訟,而拘留證涉及刑事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逮捕證和拘留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刑事訴訟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首先,傳票是指法院或具有司法權的機關發出的傳票,用於傳喚被告人或證人出庭作證或接受調查。傳票通常包括傳喚的內容、時間、地點等信息,被傳喚人必須按照傳票中的要求到達指定地點。被傳喚人未按傳票要求出庭的,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傳喚或強制執行等強制措施。

拘留證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簽發的,用於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並進行進壹步偵查和審訊的證件。拘留許可通常包括拘留的原因、期限和地點等信息。簽發拘留許可需要足夠的證據和法律程序。拘留期限壹般不超過30日,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

綜上所述,拘留證是用來傳喚被告人或者證人出庭作證的文書,而拘留證是用來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違法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文書。拘傳是刑事訴訟的壹部分,拘傳是刑事偵查過程中的壹種措施。拘傳主要涉及法院程序,拘傳涉及刑事偵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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